近日,县人民法院通过把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转卖”给申请执行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成功结案,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2018年1月,被告文某以邀请原告廖某投资为名收到廖某转账人民币5.5万元,但事后文某未依双方约定向廖某出示投资项目的相关手续,没有实际进行投资,反而将该笔款项用于其他开支,廖某便将文某告至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文某返还廖某不当得利人民币5.5万元。判决生效后,文某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廖某多次讨要无果,遂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文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文某名下有奔腾牌机动车一辆,执行法官便联系文某做工作,向其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考虑到文某名下没有别的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建议文某考虑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将名下车辆抵给申请执行人廖某。
“可以可以!这个方法不错,我可不想上法院失信名单!”文某说罢便主动联系廖某,提出愿将自己名下的小汽车抵偿给廖某。经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廖某同意以物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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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鑫 蒋征南
来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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