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卓某某仍需退还被害人梁某某等7人人民币共计33.05万元。
2004年2月,被告人卓某某借来机械设备开办某针织厂(未注册)。该厂投产后,卓某某到处宣传、鼓吹针织厂效益好、利润很高,并许诺第一年回报利润40%,以后按每年10%递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且不承担任何风险。自2004年7月28日至2005年7月23日期间,卓某某已非法吸收梁某某等7人人民币共计33.05万元且至今未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偿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并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达33.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卓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案发后仍未将涉案款项偿还给被害人,依照法律规定上述款项仍需继续退赔。该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redcloud
作者:陈桂梅
来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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