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在县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我县首次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集中审理宣判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生、黄某强违反县政府于2017年3月1日发布的禁渔通告精神,在2020年禁渔期内曾三次到禁渔区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2020年5月8日,黄某生、黄某强再次到禁渔区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县公安局民警及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重,黄某生、黄某强非法捕捞的鲤鱼、鲅鱼、马口鱼等鱼类重4公斤。2020年6月24日凌晨,蒋某杰、蒋某礼、蒋某华在禁渔区使用电击方式捕捞水产品时,被县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重,该三人非法捕捞的各种野生鱼类重6.45公斤。
庭审现场,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唐建球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县人民法院院长唐建新担任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唐春荣、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益诉讼联络员参与听庭。
检察机关认为,蒋某杰、黄某生等五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以电击方式捕鱼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又造成了渔业资源的严重损失,损害了鱼类种质资源、渔业生态环境,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水质,危害水生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蒋某杰、黄某生等五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经法院公开审理,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蒋某杰、蒋某礼、蒋某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连带赔偿鱼类直接经济损失177.25元,承担渔业补偿金额2105.31元用于购买鱼苗放流至涔天河水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黄某生、黄某强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连带赔偿鱼类直接经济损失155.50元,承担承担渔业补偿金额1022.80元用于购买鱼苗放流至涔天河水库。
庭审结束后,五名被告人在县电视台媒体镜头前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人员、新闻媒体、当地群众的监督下,将购置的“四大家鱼”苗种投放到涔天河水库。
据悉,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增殖放流活动,不仅严厉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最大限度恢复流域生态环境,更是对生态保护工作的一次现场普法,为保护我县境内各个流域的水产品资源、水质及物种多样性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redcloud
作者:黄诗杨 潘开和 奉贻显
来源: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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