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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以劳代偿”,让非法收购、狩猎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2020-11-18 17:32:52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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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诉前磋商协调会议现场

近日,我县首例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结案,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以劳代偿”的生态修复方式,一方面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承担应负的生态修复责任,一方面考虑到被告均是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用“以劳代偿”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代偿方式人性化办案,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寓情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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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调解书主要内容公告

2012年,陈某某开始在码市镇非法收购雀鹰、银环蛇等野生动物,并对外出售或用于浸泡药酒。其中,收购了罗某某、谢某某二人分别所捕猎的白鹇、鼬獾、竹鼠、野猪、野鸡等野生动物。经鉴定,涉案的白鹇、雀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鼬獾、花白竹鼠等野生动物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县人民检察院经线索调查评估认为,陈某某等人非法收购、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该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办案组对该案的相关问题发函至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同时考虑到陈某某、罗某某、谢某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赔偿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引入诉前磋商机制,主持召开了替代性修复方案协调会议,最终经办案组和林业部门的共同协商下,确定了以植树造林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代偿方式,并由林业部门出具替代性生态修复方案。

经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罗某某、谢某某同意采取替代性修复方案修复生态环境,并签署了相关的协议,承诺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


编辑:刘翥

作者:朱素平、周嘉东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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