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赔偿义务人李某辉、李某枪就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两人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592.08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这是全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成功磋商达成的首例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县政协副主席义国友参加签订会。
今年10月27日,李某辉、李某枪分别驾驶自制泡沫船、木船在界牌乡大林江村州子尾河段使用电鱼工具捕鱼,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6.48公斤,被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和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由县检察院提起生态损害赔偿民事诉求。
鉴于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程度轻微,李某辉、李某枪将以渔业增殖放流技术方式,购买 “四大家鱼”苗种,放流至涔天河水库,用于修复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钟芳玲 王玲娟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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