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银行及电信工作人员等20余人旁听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通过出示大量证据证实,2020年11月末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以每张1500元的价格向莫某等人收购银行卡共17张,并将收购的银行卡以每张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给他人。经查证,唐某倒卖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达58万余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唐某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严肃规范、井然有序。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悔罪,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 陈桂梅: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免受非法侵害。在这里,我们要警告这类犯罪分子,不要贪蝇头小利而身陷囹圄,同时也告诫广大群众,不要轻信天上会掉馅饼,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卡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大家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等,不要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将影响一生的征信,甚至会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王辉 陈桂梅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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