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赵某驾驶车牌号为浙BJ**3R小型普通客车在蔚竹口乡政府办公楼前倒车时,不慎将停靠在车场牌号为湘MV**19(车辆所有人为刘某)的小型轿车撞伤,造成湘MV**19小型轿车及浙BJ**3R小型普通客车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引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刘某向水口交警中队报案,水口交警中队固定证据后,建议刘某到司法所申请调解。5月13日,县司法局水口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赵某一次性赔偿刘某机动车部分机件受损的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且赵某当面向刘某致歉,并得到了刘某的谅解并写下谅解书,纠纷得到迅速化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一致向司法所干警表示由衷的感谢,“你们帮我们调解矛盾纠纷,真是又快又好,为你们点赞”。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廖玮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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