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对原告黄某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据悉,这是该院近年来发出的首例司法罚款决定书。
今年4月2日,原告黄某以其儿子黄小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租赁期限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黄小某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承办法官向合同上的出租人核实具体情况,发现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系黄某伪造,黄小某租住房屋用于居住的事实并不存在。随后法官对黄某进行询问,黄某坚持该房屋租赁合同是真实的,后承办法官多次向黄某强调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黄某最终承认该租赁合同是虚假的。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予以制裁,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黄某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通过伪造重要证据,提高赔偿标准,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轻者将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大家要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以免得不偿失。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戚鲁繁 肖瑛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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