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从未前往看望,我们不理解!”原告欧阳某某的亲友在调解的过程中情绪激动,并与被告李某发生争执,气氛逐渐紧张,县人民法院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及时制止双方当事人的争吵行为,并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3月19日,被告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欧阳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欧阳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经认定,被告李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欧阳某某负次要责任。5月21日,县人民法院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对该案进行调解。因被告欧阳某某系外地人,前来调解内心顾虑重重,加之原告欧阳某某的亲属情绪激动,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以及心中的顾虑后,干警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最终一次性调解成功,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效率这么高,一次性就帮我们解决这起矛盾纠纷,我还以为要再跑几次江华。”调解成功后,被告李某感激地说。
自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县人民法院为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注重在诉源治理过程中增强服务意识,着力为人民群众搭建诉前调解的良好服务平台,派驻法院干警常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调解工作就是县人民法院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举措之一。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杨柳 罗盛良
编辑: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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